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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民三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贾雪霏与万新兵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雪霏,万新兵,张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民三初字第972号原告贾雪霏,女,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万新兵,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永平,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6546239-4。代表人李东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松,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雪霏诉被告万新兵、张永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雪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贾雪霏负担。审 判 长  张兴华审 判 员  刘学勤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照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