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3行终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邹文红劳动和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文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沪03行终484号上诉人邹文红,女,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上诉人邹文红因起诉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下称市社保中心)请求判决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请求判决市社保中心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保局)因其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行初67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邹文红上诉称:市社保中心2015年1月13日和2016年4月20日不按时支付上诉人社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市社保中心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请求判决市社保中心和市人保局因其违法行为赔偿经济损失,该诉请与上诉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立案。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起诉人曾于2015年1月12日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领养老金待遇,市社保中心于当日告知其申请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办理。上诉人向市人保局申请行政复议,市人保局作出了维持的复议决定,起诉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黄浦行初字第11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市社保中心不按时支付其社会保险待遇行为违法,并判决市社保中心和市人保局赔偿损失,其诉请实质仍系不服不予办理其申领养老金待遇行政行为。故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再次不服不予办理其申领养老金待遇提起行政诉讼系重复起诉的事实清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鲍 浩审判员 沈莉萍审判员 丁晓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