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胡基斌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胡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重庆南路7号-2。法定代表人杜杰,局长。被执行人胡基斌,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市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胡基斌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其航审判员 徐 斌审判员 纪玉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