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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建新、李英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新,李英周,潘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1执742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新,男,1972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英周,男,196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潘少平,曾用名潘国平,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郭建新申请执行与李英周、潘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潘少平妻子赵萍工资账户冻结,并对潘少平实施拘留、罚款措施,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