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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4)皋石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王某补偿蒋某180000元,分期给付:于2014年4月21日前给付100000元,2014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40000元。王某如不按上述期限给付,则承担20000元的违约责任,届时蒋某可就王某未履行部分连同违约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王某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受理后,由执行员汤雪飞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40000元,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20元,执行费8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无房产、无银行存款且去向不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皋石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汤雪飞审判员  豆 煦审判员  程存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