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3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XX与郑东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郑东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3民初1354号原告:XX,女,生于1977年2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劲栋,系公司经理。被告:郑东林,男,生于1988年11月12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郑东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4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陈英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