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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石某某申请执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山县半拉门镇。被执行人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保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726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荣军审判员  曹 磊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