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2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邓添与邓以秋,邓绮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添,邓以秋,梁绮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370号之一原告:邓添,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被告:邓以秋,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梁绮菁,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邓添与被告邓以秋、梁绮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邓添于2016年10月26日以已经和被告邓以秋、梁绮菁在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添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添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邓添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50元,保全费1520元(原告邓添已预交),合计3470元,由原告邓添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邓添。审 判 长 陈伟东审 判 员 伍岳媚代理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广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