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8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士伟与吴中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伟,吴中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26号原告李士伟。被告吴中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伟与被告吴中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士伟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