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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8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士伟与吴中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士伟,吴中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8226号原告李士伟。被告吴中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士伟与被告吴中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士伟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颢丽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梦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