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9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李倜、河南浩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李倜,河南浩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9396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61759234-1。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同珠,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倜,男,汉族,1982年1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河南浩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2号楼14层1426号,同意社会信用代码410105000257478。法定代表人:李倜。在本院审理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倜、河南浩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穗波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琴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