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1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任三道与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三道,宋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518号原告:任三道,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文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任三道诉被告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任三道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三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任三道负担。审 判 长 李进锋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晋 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