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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45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任三道与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三道,宋文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4518号原告:任三道,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宋文龙,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任三道诉被告宋文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任三道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三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任三道负担。审 判 长  李进锋人民陪审员  李玉和人民陪审员  赵书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晋 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