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财保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战胜、王秀玲与张杰、赵霞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战胜,王秀玲,张杰,赵霞,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3财保165号申请人:王战胜,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奎屯市。申请人:王秀玲,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王战胜之妻,住奎屯市。被申请人:张杰,男,汉族,1972年5月28日出生,住奎屯市。被申请人:赵霞,女,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奎屯市,张杰之妻。被申请人: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天北新区绿莹里-团结北街25幢,注册号654003050014422。法定代表人:张来福,经理。被申请人: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金桥里-团结西街3幢13号,注册号654003050000346。法定代表人:张存喜,经理。被申请人: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金桥里-团结西街3幢13号,注册号654003050015605。法定代表人:张存喜,经理。申请人王战胜、王秀玲与被申请人张杰、赵霞、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战胜、王秀玲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杰、赵霞、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战胜、王秀玲提供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战胜、王秀玲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王战胜、王秀玲共同共有位于奎屯市市区乌孙-团结南街66幢40号61号的商业服务用房一套。二、其次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杰、赵霞、奎屯海棠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嘉华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奎屯杰嘉商贸有限公司价值12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