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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民初6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王勤兵与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勤兵,陈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民初6128号原告:王勤兵,男,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陈爱,男,198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告王勤兵与被告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还清原告起诉的借款1万元,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勤兵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勤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勤兵负担。审判员  黄晓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晓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