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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秦廷玺与杨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廷玺,杨瑞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2民初2480号原告秦廷玺,男,1938年2月21日出生。被告杨瑞峰,男,1973年4月2日出生。原告秦廷玺与被告杨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秦廷玺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廷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廷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秦廷玺负担。审判员  进占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霍磊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