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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李福增与郑龙、刘利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增,郑龙,刘利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364号原告:李福增,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海博,安徽泽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龙,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刘利侠,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李福增与被告郑龙、刘利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丹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