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胡学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学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2刑初3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学龙,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1988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3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6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6年7月4日因本案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6)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学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学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18日晚20时45分左右,被告人胡学龙在本市镜湖区鸠江饭店公交车站,从被害人史某某上衣右侧口袋内扒窃白色华为手机一部(价值751元)。2.2016年6月19日下午14时35分左右,被告人胡学龙在芜湖市镜湖区鸠江饭店公交车站,从被害人孙某某裤子右侧口袋内扒窃金色苹果手机一部(价值4267元)。2016年7月3日,被告人胡学龙被芜湖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学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史某某、孙某某的陈述,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刑事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学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0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学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学龙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学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5月3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敏溦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