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庞海江与杨宝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江,杨宝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09号申请人庞海江被执行人杨宝贤本院在执行庞海江与杨宝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2民初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待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振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