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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14765号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邬明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邹明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4765号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兴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更,总经理。被告邹明亮,男,4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诉被告邹明亮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府东里利民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  穆启明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隗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