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4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义琴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义琴,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8民初4404号原告:谢义琴,女。被告:XX,男。原告谢义琴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与原告侄女谢丽欣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购车,由被告XX出具借条一张,现二人离婚,共同财产客车一辆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偿还,故诉至法院。原告谢义琴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号证据,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XX向原告谢义琴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2号证据,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XX与案外人谢丽欣解除婚姻关系,共同债务由被告XX承担并明确此笔借款由XX偿还的事实。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8月3日被告XX向原告谢义琴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用于购车,并于当日为原告书写借条一张,此笔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2016年9月28日被告XX与谢丽欣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法院作出(2016)冀0828民再6号民事调解书,被告XX与谢丽欣自愿离婚,并达成协议约定共同债务由被告XX承担,其中明确借原告谢义琴的人民币10000.00元由被告XX偿还。因被告XX未能偿还原告谢丽珍借款本金,故原告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民事调解书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XX向原告谢义琴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XX与谢丽欣离婚的民事调解书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偿还原告谢义琴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敬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