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彭欢普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新斯尔龙骨厂,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晋州市新斯尔龙骨厂被执行人河北德普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彭某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彭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晋州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