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富强与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谢富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五一村邓家坪。法定代表人:周良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富强,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谢富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07民初11334号民事裁定,驳回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道亨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谢富强作为起诉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被上诉人向合同履行地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宇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