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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7601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张德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7601刑初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德国,男,195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初中文化,临江林业局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临江市。居所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诈骗案,于2016年5月9日被吉林省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省三岔子森林看守所。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林检公诉刑诉(2016)第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德国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德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间被告人张德国多次以能为他人办理退休和安排办理事业编制工作的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凡孟荣170000元、解某某38000元、王某乙72800元、王某甲8000元、李某某30000元、左某某43400元、张某某51000元、刘某某26000元、孟某某26000元,总计人民币465200元。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德国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等。吉林省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办理事业编工作和办理退休为名,骗取他人合法财产,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465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德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辩解意见并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初,被告人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孟某某女儿石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名,多次对孟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170000元。2013年7、8月份至2015年末,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解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解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38000元。2015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王某乙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72800元。2016年4月25日至26日,张德国以能够为被害人王某甲办理退休为名,对王某甲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8000元,事后又退还王某甲3000元。2015年8月,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李某某丈夫杨同胜办理退休为名,两次对李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30000元。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4月末,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左某某丈夫鞠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左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43400元。2015年11月至12月期间,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丈夫李某甲办理退休为名,两次对张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51000元。2016年2月至4月期间,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妻子续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刘某某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26000元。2016年3月间,张德国以帮助被害人孟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分两次对孟某某实施了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26000元。赃款被张德国购买收藏品。案发后,收藏品全部被公安机关收缴,收藏品共计101套。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案件来源,证实2016年5月间三公里辖区居民王某甲、孟某某报案称张德国以办理退休为名对其实施诈骗,刑侦大队在侦办中,发现张德国以同样的手段对王某乙、李某某、左某某、刘某某等多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二、归案经过,接到王某甲报案后,经传唤、讯问张德国,其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三、搜查笔录,证实从张德国家中搜查出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以及王某甲给张德国送钱时的布袋、续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记载鞠某某的身份证号码便条及照片等。四、扣押笔录、现场扣押财物照片、扣押清单,证实张德国诈骗所得赃款被其购买收藏品的事实,收藏品共计101套。五、被害人左某某、刘某某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德国以办理退休为名向被害人收取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六、张德国指认照片,证实在张德国家中搜出被害人照片。七、借据复印件,证实张德国诈骗王某乙钱款后,王某乙让张德国写了一张借据,欠王某乙人民币56000元。八、刘某某提供视频截图,证实其曾在鱼店给张德国10000的事实。九、左某某提供邮政储蓄取款凭单,证实2015年8月13日被害人左某某从其儿子居明亮帐户中支取30000元给张德国的事实。十、农村信用社储蓄凭证,证实孟某某向张德国帐户两次汇款28000元。十一、存款明细账,证实张德国帐户收到孟某某汇款28000元。十二、办案说明,证实谢文军和解某某系同一人,张喜英和张某某系同一人。十三、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通过全国公安综合信息查询,未发现张德国有违法犯罪记录。十四、临江森林公安分局法制室证明一份,证实张德国在刑拘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诈骗解某某、张某某两起案件,应以自首论,从轻或减轻处罚。十五、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十份,证实张德国于1952年8月22日出生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十六、被害人王某甲陈述,2016年4月25日张德国以能给办理退休为由,骗取自己8000元,后感觉不对,向张德国要回3000元,余款5000元至今未要回。十七、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5年张德国以能给其办理退休为由,多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72800元,同时张德国尚欠其1000元借款,至今未予偿还。十八、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5年张德国以能办理退休为名,骗取其30000元。十九、被害人左某某陈述,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间,张德国以给其丈夫鞠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43400元。二十、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6年2月,张德国以能帮助妻子续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26000元。二十一、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6年3月,张德国以能帮助其办理退休为名,先后两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26000元。二十二、被害人解某某陈述,2013年7月至2015年末,张德国以能帮助其办理退休为名,多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38000元。二十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11月张德国以帮助丈夫李某甲办理退休为名,先后两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51000元。二十四、被害人孟某某陈述,2013年3月至2016年2月,张德国以能帮助女儿石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名,多次对其实施诈骗共骗取170000元。二十五、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2016年4月父亲王某甲向自己借钱,称给张德国让帮助办理退休,同年5月父亲发现被骗了,向张德国要回3000元,剩余5000元至今没要回来。二十六、证人王某丁证言证实,2016年4月,其丈夫王某甲因办理退休被张德国骗走8000元,后发现被骗要回3000元,余款5000元未要回。二十七、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丈夫张德国告诉因搞收藏缺钱,以能给人办退休为由,拿了王某甲、王某乙的钱,具体钱数不清楚。二十八、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3日晚弟媳王某乙让陪她找给办理退休的人录个音,原因是三姐李某某将办退休的人写的30000万借条弄丢了,录音核实办理退休的钱数。二十九、证人曾某某证言证实,张德国以给其丈夫孟某某办理退休为名,先后两次骗走现金26000元。三十、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在顺丰快递工作期间,为张德国代收货款大约10多万元,张德国称都是借的钱。三十一、证人杨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3月左右,朋友刘某某借给一个老头一万元钱,后刘某某将取钱老头点钱的视频拍了照片。三十二、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张德国以能帮助其丈夫解某某办理退休为名,骗走现金38000元。三十三、证人石某证言证实,母亲孟某某称张德国有能力给自己办理事业编的工作,陆续向母亲要了大概20万元,后其母发现张德国被人举报,才知道受骗了。三十四、证人鞠某某证言证实,张德国以帮助其办理退休为名,多次骗取妻子左某某43400元。三十五、证人石某甲证言证实,张德国以帮助给女儿石某办理事业编工作为名,多次从妻子孟某某手中骗取现金170000元。三十六、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6月,儿媳王某乙向自己借款3万元托人办理退休投保用,后打电话称被人骗了。三十七、证人王某戊证言证实,2015年6月女儿王某乙为托人办退休,向自己借款30000元,后知道被骗了。三十八、证人霍某某证言证实,自己对张德国很了解,他根本没有本事给别人办理退休。三十九、证人范某某证言证实,2006年2月朋友刘某某称托人给媳妇续某某办退休,让自己作个见证人,刘某某交给张德国10000元办理退休。四十、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妻子张某某为给自己办退休,被张德国骗取现金51000元。四十一、被告人张德国供述与辩解,2013年至2016年间,自己因没钱搞收藏,便以为他人办理退休和帮人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名,分别对王某甲、孟某某等多人实施了诈骗,骗取现金全部用于购买收藏品的事实,以及主动交待以相同手段对解某某、张某某实施诈骗的事实经过。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搜查现场笔录、照片、办案说明及物证书证等相关证据张德国无异议,均可以相互认证,足以认定。故法庭对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德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先后多次骗取他人钱款购买收藏品,诈骗金额总计人民币465200元,事后返还王某甲3000元,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侦查期间张德国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两起诈骗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公诉机关指控张德国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并具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公诉机关当庭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德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交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德国退赔被害人孟某某170000元、解某某38000元、王某乙72800元、王某甲5000元、李某某30000元、左某某43400元、张某某51000元、刘某某26000元、孟某某26000元的经济损失,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分别予以变价,变价款并入退赔项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董 辉审判员 兰培勇审判员 马力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