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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3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勇乾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鹏竹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勇乾,福建省天鹏竹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83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冯勇乾,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福建省天鹏竹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吴秀兴,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勇乾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天鹏竹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勇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22181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林权、房产、国土、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天鹏竹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被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变现,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