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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超与孙增芹、孙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孙增芹,孙磊,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962号原告:陈超。被告:孙增芹。被告:孙磊。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孙增芹、孙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