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陈超与孙增芹、孙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孙增芹,孙磊,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962号原告:陈超。被告:孙增芹。被告:孙磊。被告:张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超与被告孙增芹、孙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判员 刘雪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广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