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鹏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鹏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孙长飞,沈洪伟,高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455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组织代码:71110424-4)法定代表人陈静波,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静,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鹏伟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王飞,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沈阳花之萃药业有限公司,住址地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沈洪伟。被执行人孙长飞。被执行人沈洪伟。被执行人高旭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孙长飞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05号(1-5轴、B-E轴、1A-8A轴、A-D轴),建筑面积1028.75平方米的房产。二、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孙长飞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南六中路105号网5,建筑面积150.0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三、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孙长飞名下的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38-5号2-5-2,建筑面积192.96平方米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雍 力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禹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