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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执2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2208张建强与范文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范文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2208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被执行人范文春。本院在执行张建强与范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已对被执行人范文春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范文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爱明审 判 员  陈国兰代理审判员  滕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