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27执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金有申请执行泸西县中枢镇胜利村委会西营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有,泸西县中枢镇胜利村委会西营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87号申请人马金有,男,195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申请人泸西县中枢镇胜利村委会西营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泸西县中枢镇胜利村委会西营村。负责人朱云芳,系该村村名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马金有与泸西县中枢镇胜利村委会西营村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泸西县中枢镇胜利村委会西营村村民小组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旭峰审判员 赵保明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