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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登金与李学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金,李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陈登金,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学辉,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陈登金与被执行人李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仕洲执行员  吴景文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