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瓦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登金与李学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登金,李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陈登金,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学辉,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陈登金与被执行人李学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执行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瓦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仕洲执行员 吴景文执行员 刘振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