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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1750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贺宇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