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蔡某某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阿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1979年2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扶沟县。被执行人蔡某某,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勒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蔡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蔡某某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05)阿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力审判员:多乎德尔别克·吐尔逊别克审判员:米热别克·扎尔克汗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凯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