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6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汝源与马洪文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汝源,马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693号申请人:姚汝源,男,汉��,住平原县。被执行人:马洪文,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汝源与被执行人马洪文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2015)平商初字第17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马洪文名下的银行存款**元或价值相等的物品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周 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胜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