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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8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梁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xx,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128民初356号原告梁xx,女,汉族。被告李xx,男,。原告梁xx诉被告李xx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冬季,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2013年生儿子李xx,2016年生女儿李xx。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负责任,很少回家,对原告父母无一点礼貌,谩骂不休。被告的家庭暴力非常严重,对原告拳脚相加甚至棍棒殴打。原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未办结婚手续生育长子李xx,今年4岁归被告,女儿李xx,已在哺乳期,归原告,女儿的抚养费每年由被告支付1万元至18周岁;2、婚嫁时,原告娘家陪嫁物:冰箱、洗衣机、电脑、被子两块、毛毯一块归还原告;3、被告曾先后4次借原告娘家7000元,应限期归还原告娘家。原告针对自己的陈述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应诉,未提供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同居生活,2013年8月10日生育儿子李xx,2016年4月28日生育女儿李xx。举行婚礼时,原告娘家陪嫁物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被子若干。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同居期间所生女儿李xx尚在哺乳期,由原告抚养为宜,同居期间所生儿子李xx已满四岁,可以由被告进行抚养。由于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互相折抵。关于原告请求返还陪嫁物的诉讼请求,被告在庭前与其所做调查笔录中认可原告娘家陪嫁物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被子若干。被子经多年同居使用,已无实际返还价值,其余陪嫁物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向其娘家借款的请求,因借款债权人非本案当事人,借款债权人应当另案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所生儿��李xx由被告李xx抚养,女儿李xx由原告梁xx抚养;二、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梁xx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文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亚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