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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熊双与常华云、徐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双,常华云,徐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306号原告:熊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从兴,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常华云。被告:徐平。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州,湖北忠三(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熊双与被告常华云、徐平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熊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熊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双撤诉。案件受理费3243元,减半收取计1621.5元,由原告熊双负担。审 判 长  杨全胜审 判 员  肖 军人民陪审员  何传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香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