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82民初4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程云美、赵义飞与赵汝成、蒲宗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云美,赵义飞,赵汝成,蒲宗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2民初4208号原告:程云美,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赵义飞,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贵州止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汝成,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蒲宗会,女,197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利,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辉,贵州贵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程云美、赵义飞与被告赵汝成、蒲宗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程云美、赵义飞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云美、赵义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云美、赵义飞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程云美、赵义飞负担。审判员  程远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