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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谭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4刑初14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敏,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嘉检公诉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敏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康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系起诉书原文):2016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谭敏闲逛到李渡镇新街一小巷内,见被害人杨某大门敞开且屋内无人,便进入杨某家,将凉椅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拿起。在谭敏准备离开时,被杨某撞见,杨某大声呼喊,谭敏就把偷来的手提包还给杨某。随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围观群众拦住谭敏,不准其离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随案移送了全案证据材料,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敏当庭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谭敏闲逛到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新街一小巷内,见被害人杨某大门敞开且屋内无人,便进入杨某家,将凉椅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拿走。该包内装有人民币67.5元,手机1部,钥匙1串。在谭敏刚走到该户人家大门外的院坝时,被杨某撞见,杨某大声呼喊,谭敏就把偷来的手提包还给杨某。随后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并与围观群众拦住谭敏,直到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赶到。后民警从谭敏身上搜出匕首1把等。另查明,被告人谭敏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谭敏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谭敏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4、指认照片证实谭敏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5、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案发时从谭敏身上搜出手机2部,匕首1把。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案发时杨某被盗物品包括手提包1个,人民币67.5元,手机1部,钥匙1串,已发还给杨某。7、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2日上午,其在家准备叠衣服时,听到杨某在大声呼喊,便往屋外跑去。当时杨某站在她家堂屋门前,其问怎么了,杨某没有说话。然后杨某就站在院子前去了。其才看到杨某堂屋门前站了一个穿黑白花色T恤的男人,其问他是谁,来这里干嘛,那个男的说:“我是烈面的人,我来这边找人,找一个叫‘唐三娃’的人”,说了他就没说话了,杨某就喊“有贼,有贼。”那个男的就说:“哪有嘛,你看嘛,没有偷你的钱。”这男的手里拿了一个黑色的包包,边说边递给杨某看,杨某就说包包里面有钱,那个男的说没有偷她的钱并递给杨某看,杨某就将包包从那个男的手上拿过来。没一会周边的群众就闻声赶过来了,再后来就有人打了110报警。8、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其听到杨某在喊“有贼”,便跑去杨某家,看到一个租房的老太婆和另外一个黑瘦黑瘦的穿黑白花色衣服的男子站在地坝里,杨某手里拿着平常背的黑色手提包并质问男子为何来她家,男的一声不吭,过了一会他小声对杨某说自己没有偷东西,杜某和杨某以及唐某1和在场的群众不让他走,后来民警赶到将该男子抓获。9、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其在家煮饭时听到外面很吵闹便出去看了下。当时她看见邻居杨某在自己的院坝头将一个中年男子拦着,嘴里还质问男子为何偷她包包,男子回答道:“你看你包里面掉钱没有?”杨某一直很激动地在问,男子见群众越来越多便不再说话,然后唐某2便回家煮饭去了。10、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其将小包脱下来放在家里堂屋的凉椅上去上厕所。上完厕所出来看到一个年轻人从她家堂屋出来,手里拿着她的包,她就大声呼喊:“有贼”,并跑过去抓那个包。那个年轻人刚开始还不想放,看到她喊得凶,就放手了,并让她看包里有没有丢东西。这个时候邻居都过来了,把那个年轻人围住,她就打电话报警。直到警察赶到将那个年轻人抓获。11、被告人谭敏的供述证实:2016年6月12日上午11时许,其闲逛到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新街一小巷内,见一户人家大门敞开且屋内无人,便走进去将凉椅上的一个黑色手提包拿走。其刚走出大门外的院坝时,被一老年人撞见,那个老年人大声呼喊,其就把偷来的手提包还给那个老年人。之后其被围观的群众围住,有人向公安机关报警,警察赶到现场后将其抓获。1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6月12日11时许,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民警在南充市嘉陵区李渡镇新街将谭敏抓获。13、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敏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7月1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被告人谭敏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5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敏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敏有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敏退还赃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敏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谭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二、没收涉案匕首一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钰秋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人民陪审员  魏兴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禹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