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玲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2044号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南湖大路交汇万晟第一区2栋506栋。法定代表人:王春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莹莹,该公司职员。被告:王玲玲,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玲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玲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吉林万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