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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8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志龙与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浙江佳时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龙,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浙江佳时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8263号原告:杨志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2号2幢1号。负责人吴勃,店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波,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佳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仓富前路165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玉平(系被告浙江佳时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女,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龙与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观音广场店、浙江佳时食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向杨志龙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杨志龙于2016年10月26日14时00分时到本院开庭,但杨志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志龙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志龙负担。审判员  凌文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