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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恢7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52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和被执行人杨美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杨美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7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被执行人杨美堂,男。本院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和被执行人杨美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美堂、王艾艾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支付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621576.38元,及以本金606677.45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共1399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恢复执行。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委托,陕西开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的杨美堂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路169号“中海国际社区观园B区”10幢1单元15层11501室住宅进行了评估,并作出陕开平【2016】字第FY-04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评估报告,并于2016年7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向被执行人杨美堂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公告期六十日届满后,被执行人未在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对该评估报告的异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美堂名下该房产进行拍卖。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04执恢7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本次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