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特8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与叶振雄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2016民特845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叶振雄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特845号申请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营业场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植村、礼村、河村、钟村街汉溪村。负责人:苏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彦斌,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咪咪,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叶振雄,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新丰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927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一案中,因叶振雄已就该终局裁决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案号为(2016)粤0113民初827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撤销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番劳人仲案字【2016】第2927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申请费100元,由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长隆夜间动物世界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文建审判员 邹群慧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琛铧林颖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