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6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房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房贵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602号罪犯房贵,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0年1月20日作出(2000)长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房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7月10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吉高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9月24日本院作出(2007)长刑执字第3412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二年;2011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139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4198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房贵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8月4日,该犯伙同他人持木棒、尖刀,在本村周双家实施抢劫,抢得现金40,000元。1999年1月9日,伙同他人在吉林省舒兰市境内抢劫一起,抢得现金22,40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三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6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3.2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房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房贵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