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478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888号。法定代表人:万再金。被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南屏路888号9号楼。法定代表人:万再仁。被告:万再金,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蒋伟仙,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正商贸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华建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正商贸公司、盛华建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德正商贸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年利率9%,逾期年利率13.5%);2、如德正商贸公司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拍卖盛华建材公司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农商行优先受偿;3、万再金、蒋伟仙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6日,盛华建材公司与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房地产为德正商贸公司借款1000万元作抵押担保;同日,万再金、蒋伟仙亦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德正商贸公司借款作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日,德正商贸公司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9%,2016年6月16日到期。贷款到期后,农商行多次催要贷款本息未果。德正商贸公司、盛华建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证、《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证明,被告均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6日,盛华建材公司与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盛华建材公司以其位于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盛大装饰城X幢XXX、XXX、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全房字第××、20××59、20XXXXXXX51)作最高额抵押担保,农商行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6日止向德正商贸公司提供最高贷款金额1000万元可周转性或分期发放的贷款,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办理抵押登记,农商行取得“全他字2XXXXX7”号、“全他项2015第XXXX”号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同日,万再金、蒋伟仙共同与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万再金、蒋伟仙为德正商贸公司借款1000万元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同日,德正商贸公司与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德正商贸公司借款1000万元,期限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年利率9%,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3.5%。农商行于合同签订日放贷1000万元,德正商贸公司借款后,支付利息合计830340.98元,本金1000万元及下剩利息未还。本院认为:本案《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农商行依约向德正商贸公司发放了贷款,德正商贸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下欠利息和罚息;盛华建材公司以房产作抵押担保,且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故农商行在德正商贸公司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万再金、蒋伟仙作为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商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2016年6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830340.98元);二、如果被告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被告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全房字第××、20××59、2XXXXXX1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万再金、蒋伟仙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900元,由被告全椒德正商贸有限公司、全椒盛华建材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万再金、蒋伟仙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文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