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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韩某某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83民初837号原告:金某某,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韩某某,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朝鲜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事实与理由:1、原告于1990年12月15日在海林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与被告登记结婚,于1991年10月婚生一子。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多,性格差异大,经常吵架,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合。被告于2013年11月独自离家出走,去向不明,至今未归,长达近3年时间。2、双方无财产争议,婚生子现已独立生活。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韩某某未出庭答辩。原告金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属实,对其予以采信。证据二、新安朝鲜族镇和平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离家出走,去向不明,客观真实,对其予以采信。证据三、出庭证人罗某某、李某某证实,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结合其他证据属实,对其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12月15日在海林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生长子已独立生活,婚后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口角,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现下落不明。婚后无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但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是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告诉讼程序合法,并依法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金某某与被告韩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栋人民陪审员  王广瑞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桂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