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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执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慧霞与被执行人杨国荣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慧霞,杨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赵慧霞,女。被执行人杨国荣,男。申请执行人赵慧霞与被执行人杨国荣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慧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冲,申请执行人赵慧霞与被执行人杨国荣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运盐民初字第1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黄志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