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140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陈方玲、吴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6)皖0403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方玲、吴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自: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0403执1408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陈方玲、吴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我院(2016)皖0403民初15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方玲、吴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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