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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得种、王东升、王连合与被执行人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种,王东升,王连合,党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得种(王得重),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王东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王连合,男,汉族,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党建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得种、王东升、王连合与被执行人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623号、625号、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党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建新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