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得种、王东升、王连合与被执行人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种,王东升,王连合,党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2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得种(王得重),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王东生),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王连合,男,汉族,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党建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王得种、王东升、王连合与被执行人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三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623号、625号、6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党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建新的银行存款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