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民辖终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与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邵家坝村。法定代表人:戴荣根,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津榆公路609号。法定代表人:赵江斌,董事长。上诉人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49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合同中约定“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属于协议管辖约定不明,实际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管辖法院,应为无效。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杭州市余杭区,故应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天津市天重江天重工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浙江荣力重工有限公司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王存强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