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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密国与盛春峰、邵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密国,盛春峰,邵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542号原告王密国,男,现住肇东市。被告盛春峰,男,现住哈尔滨市。被告邵立军,男,现住肇东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库,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密国与被告盛春峰、邵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