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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民初1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玉凤、胡某甲等与王和英、XX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胡某甲,胡某乙,王和英,XX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民初1661号原告:王玉凤,女,1992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高县,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原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王玉凤,系胡某甲的母亲。原告:胡某乙。法定代理人:王玉凤,系胡某乙的母亲。上述三原告同委托代理人:孙曼,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和英,女,1961年5月1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XX,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玉凤、胡某甲、胡某乙诉被告王和英、XX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玉凤、胡某甲、胡某乙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胡某甲、胡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王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迟郑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