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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5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1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民终51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女,1982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男,198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沧县。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1民初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某、被上诉人刘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某上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两个孩子随被上诉人生活。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双方矛盾不断,上诉人在一审起诉离婚期间,经常受到被上诉人的暴力威胁、谩骂和恐吓,一审法院却避而不见,仍然不准予双方离婚。被上诉人刘某1辩称:没有骂过上诉人,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孙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抚养问题协商解决。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刘某2,××××年××月××日生育一男孩刘某3,现均随被告生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庭审中,原告主张自愿放弃共同财产,对婚生女孩刘某2,男孩刘某3的抚养问题要求按照法律判决,被告对原告主张不予认可。原、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建立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应该珍惜感情和家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双方矛盾不断,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上诉人刘某1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离婚。故对上诉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维护家庭的稳定。综上所述,上诉人孙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孙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景兰审 判 员  任俊杰代理审判员  刘洪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文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