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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21执7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伊犁东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终本裁定-715.doc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犁东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21执715号申请执行人:伊犁东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伊宁市英阿亚提街139号。法定代表人:牛新建,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青年农场伊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春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犁东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新疆伊河矿冶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的执行案件的债权人设定了抵押,并已保全,本案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伊犁东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牛新建谈话,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伊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伊县民初字第28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微信公众号“”